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位于眉山**象大道195号的商业门面一间。并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61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此间门面已用作在中国**神县支行抵押借款,现处置条件不成熟。其它无可供财产执行。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明释明,本案目前只能暂缓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周**的财产,一经查实,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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