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吴*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20元、迟延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住房一套,因该住房现由案外人(李*父母)占有且不愿腾退,以致评估、拍卖工作无法开展。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在实体上继续采取强制腾退、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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