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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王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康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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