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多次向原告赊欠配件款累计5000元整,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支。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未作清偿。现原告涉诉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提交由被告刘*于2010年1月29日出具的欠款条据一支,证明刘*欠原告配件款5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法庭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刘**向法庭提供的一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及形式要件合法,故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赊欠配件款累计5000元整,2010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原告刘**配件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欠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刘*偿还原告刘**欠款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