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与被告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苗**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被告王**、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张**、高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吕**、王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郝**、郝应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郝**、郝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碧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