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原告张**与被告王**、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被告王**、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张**、高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吕**、王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郝**、郝应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郝**、郝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碧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