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姬彩彩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姬彩彩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原告赵**诉被告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宸诉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与被告乔**、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与被告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与被告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与被告冯六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峰诉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盛**与被告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