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张*、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向申请执行人吴**偿还借款32000元,下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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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