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史*、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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