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薛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张**以被告正在服刑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原告路小*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与被告杨**、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任君令、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宇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项虎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