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薛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张**以被告正在服刑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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