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原告蒋**与被告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被告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王**、田*、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郝美丽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王国民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