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告方**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纪世录与奥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刘**、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