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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世录与奥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世录与被告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世录与被告奥*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纪世录诉称,被告奥**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4‰,并由被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由被告奥**偿还原告纪世录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4‰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纪世录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组,借款条据1支,证明被告奥**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4‰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奥**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后未清偿过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奥**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

对原告纪世录向法庭提交的一组证据,即借款条据1支,被告奥*东质证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质证,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组证据,即借款条据1支,被告质证无异议,且该证据的来源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奥**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4‰,偿还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底,并由被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现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奥**向原告纪世录借款,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纪世录主张由被告奥**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纪世录主张按照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4‰给付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已经超出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对其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借款月利率应以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世录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借款利率以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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