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沈**、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收取4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某与高某某、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艾**、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双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贾**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向红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柏**与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