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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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