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折某某与米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双静与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宁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某与高某某、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艾**、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