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折某某与被告米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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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张**与王*、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闫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某与高某某、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艾**、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