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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某某与米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折某某与被告米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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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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