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英诉被告王*、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英诉称:2013年2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张*英借款20万元,原、被告双方当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为20‰,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1支。后被告给原告结算利息至2013年10月20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无奈,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张**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提交由借款人王*、王**、张**于2013年2月20日出具的借款条据1支,证明三被告王*、王**、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率20‰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法庭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1支,证明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三被告王*、王**、张**未出庭进行质证,且该证据形式、内容合法,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2月20日,三被告王*、王**、张**向原告张**借款20万元,原、被告双方当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为20‰,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1支。后三被告给原告结算利息清至2013年10月20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无奈,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王**、张**向原告张**借款。原告张**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王*、王**、张**出具了借款条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张**向被告王*、王**、张**索要借款,三被告应及时偿还。故原告张**请求被告王*、王**、张**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王**、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时间从2013年10月20日起至执行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王**、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