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张**与郭**、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雷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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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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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姚**、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