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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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