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缓交205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刘**与李*、姬**、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崔**、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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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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