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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缓交205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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