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平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