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平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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