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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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