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原告畅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被告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陶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