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未向被告冯**送达前,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张**与被告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康**、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