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张**与被告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乔**、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康**、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