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王**与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康**、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