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王**与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