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王**与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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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康**、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