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