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康**、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王**与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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