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康**、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康**、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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