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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贺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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