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800元和案件受理费2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刘*给付申请执行人220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张*已领取22000元,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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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