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杜某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甲与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冯某某诉钟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诉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某诉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等与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