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等与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高*与被执行人高*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高*某向申请执行人姚*、高*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6万元及其利息,由被执行人高*某向申请执行人姚*偿还所欠利息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4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4300元、被执行人高*某承担10540元)。但二被执行人拒不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二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二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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