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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剩余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从2015年9月起于每月的15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及利息,直至兑付完毕时止;共计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上述款项的兑付,由王**自愿提供保证,如逾期,承担全部未履行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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