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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及尚欠利息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欠利息45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待第一笔款项兑付时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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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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