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和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1月25日止)之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佘*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佘*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277.93元,下欠部分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49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白*发现被执行人佘*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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