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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陈*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2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月3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6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2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月3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和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6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和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现由被执行人陈*于2015年12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高*20000元整,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高*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本院亦再不执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陈*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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