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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某诉称,2014年7月14日和2014年10月23日,被告郭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因粉条厂需周转资金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元和40000元,月利率均为1.5%,两次借款都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刘某某给原告出具了两支借条。2015年原告开始向刘某某催要上述款项,但刘某某一再推拖,拒不偿付。2015年6月10日刘某某去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齐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借条1支。证明2014年7月14日刘某某向原告借款32000元,约定月息480元。

二、借条1支。证明2014年10月23日刘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五。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丈夫刘某某已去世,被告不知道刘某某向原告借钱的事。

被告郭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郭某某对原告所举两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且两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7月14日,被告郭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向原告齐某某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0月23日,刘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刘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去世。经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被告丈夫刘某某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清偿。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原告所诉借款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丈夫生前所借,被告也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其丈夫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此规定,应由被告承担偿还之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某某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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