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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