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多次电话通知原告郑某某未到庭,本院曾告知其妻子要求原告在谈话笔录之日起7日内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仍未到庭,故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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