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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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