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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丁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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