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蒋某某诉何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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