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管某某、管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汪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诉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章某某、郭*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某某诉薛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诉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