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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