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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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