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栾某某诉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贾某某诉薛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诉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诉被告贺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朱*乙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诉刘*、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赵*诉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