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杨某某因与被告胡某某已私下协商解决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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