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张**、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张**、张**、张**已私下协商解决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贾某某诉薛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诉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诉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诉被告贺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栾某某诉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诉刘*、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