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张**、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张**、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张**、张**、张**已私下协商解决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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