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侯**、侯**民间借贷纠纷2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侯**与侯**、侯*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侯**、侯*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4)绥执字第002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5月7日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需对侯**在中国建设**理处账户及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侯*乙在中国建设**理处账户及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只收不付)。

二、冻结期限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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